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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会引发两个问题:一是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如果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时间机会是一致的,那么这种不一致实际上是一种法治精神的矛盾。(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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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规定非常主观和模糊,让法院、法官理解、执行起来也非常吃力。具体体现在行政诉讼类型方面,要求不同的行政争议应当有相应的行政诉讼类型加以解决。也没有考虑到行政机关送达了行政决定而没有告知诉权的情况,以及这种情况下相应起诉期限设计的正当性。(二)修改受案范围的建议在总结我国行政诉讼实践经验基础上,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提出如下修改建议:(1)采用肯定概括加否定列举的方式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现行的关于行政诉讼目的的规定不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

但现行的一些制度设计并不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如不得调解制度。在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复议申请期限的限制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取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从而在本质上破坏了当事人取得法律救济的时间机会应当一致的基本的法治原则。78宪法在中国百年宪政史上,1960年代至1970年代这20年颇不寻常,可以说是一个极为特殊的年代。

在宪法制度、宪法思想和宪法学说的逻辑链条中,宪法思想作为宪法制度与宪法学说的逻辑中介,具有双重或双向作用,它受宪法制度的制约,也反作用于宪法制度。1960年代至1970年代因有2部宪法出台,则必有与其相对应的宪法思想和宪法学说。但是,自1966年7月7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召开第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的决定以后,一直到1975年1月13日召开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在长达8年零6个月的时间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举行过一次会议。1950年春季,我由华北大学的第三部考入新中国成立后首创的新型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学习。

[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6月第5版,第1481页。据《现代汉语词典》,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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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个栏目是《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共3篇文章。第二,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即使是文革之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起草的1978年宪法,也未能摆脱这一指导思想的严重影响。第四,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

因此,1978年宪法的修改,仍然笼罩着和刻记着文化大革命的阴影与伤痕,宪政建设积重难返。但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作为1960年代至1970年代的宪法学说,其表现形式和表现程度以及对于宪法制度的反映力度,在长达20余年的时期里,也有一个不断变迁的过程,把这一变迁过程加以区分,对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这一时期的宪法学说,很有帮助。任何时期的宪政及其宪法学说,在这个民族的宪政运动和宪法学说史上,都必然有它特定的地位和独到的思想、文化价值。这一融宪法思想和宪法学说为一体的指导思想,集中表现在这两部宪法文本和关于这两部宪法的修宪报告之中,其中又主要集中在1975年宪法文本和张春桥1975年1月13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

第二,1956年以后,特别是在反右派运动以后,宪法在我国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的作用已经大不如前,某些宪法规定甚至成为了批判的对象,如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离开了法律文本即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学说就都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就没有存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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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它与中国共产党自1957年起,以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为标志,以阶级斗争为中心的左倾错误倾向的发展演变,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但是,宪法思想对宪法制度的反作用或指导作用的力度和深度,又无不与宪法学说在宪法思想背后的影响和支撑息息相关。

在本文看来,宪法决不是某一个国家的专利,宪政也决不是某一个民族的资源,宪法学说更不是某一个年代的特产。实际上,从1954年宪法颁布到1975年宪法修改期间,我国没有一部法律出台,没有一套基本法律的配套设施。其中横跨这两个年代的1966-1976年,对于宪法学说的发展,更是具有极为特殊的意义,因为从1966年到1976年,在中国爆发了一场由毛泽东亲自发动的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只是宪法学说在1960年代至1970年代的不同阶段中,因各有其不同的表现,故必须分别加以研究。[5]‘文化大革命的思想、政策、经验等得以浸透在这部宪法里,并且表露无遗。过去的各种斗争都没有解决问题,只有实行文化大革命,公开地、全面地、自下而上地发动群众来揭发上述黑暗面,才能把被走资派篡夺的权力重新夺回来。

在停刊前的最后一期即1966年第2期中,总共设置了3个栏目,一共刊登了27篇文章。的确,放眼宪政建设浩浩荡荡的国际性潮流,在宪政的普世性价值面前,中国1960年代至1970年代的宪政运动及其宪法学说,的确有令人痛心、令人扼腕叹息的地方,但也不乏给世人以深省和启示之处。

或者说,在特殊情况下,宪法思想就是宪法学说,宪法学说也是宪法思想。宪法学说,没有空白:不论它以什么样的方式表现出来。

但是,在社会政治环境极度不正常的情况下,学术性的宪法学说有可能被非学术性的宪法思想所压抑或替换。中国人民大学最早的几届研究生、本科生, 如先在人民大学后到宁夏大学的吴家麟教授、武汉大学的何华辉教授、吉林大学的张光博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廉希圣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吴杰教授、北京大学的魏定仁教授等,还有后来一直在人民大学的王向明教授、董成美教授,等等。

中国百年宪政史已经表明并将继续表明:有什么样的社会历史条件,就有什么样的宪法制度,也就有什么样的宪法思想和宪法学说。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立法工作的根据。所以,具有阶级性的宪法思想,既可以反作用于宪法制度,也可以影响宪法学说。显然,文化大革命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相对于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产生而言,就是那一时期的宪法思想,也是那一时期的宪法学说。

由于在阶级社会中,思想具有明显的阶级性。2. 董成美《宪法学的历史回顾》,《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1期,52年院系调整后,全国法律系的院校由原来的34所减少到6所,旧中国的法学教授许多人被重新安排了工作。

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仍以《全国报刊索引》为例。

在这个背景下,全国宪法学研究人员仅有二、三十人。几个教研组的组长大都被打成右派,先后调离了教研室。

毫无疑问,这一理论也不可避免地要成为文革时期毛泽东亲自建议下起草的1975年宪法的主要指导思想[5]。在这种极为特殊的历史条件下,非学术的宪法思想完全以阶级斗争作为唯一内容,凌驾于学术性的宪法学说之上,学术性的宪法学说则完全丧失了学术性,湮没在非学术的宪法思想里,成为政治的附庸和婢女。同理,宪法思想的存在也决定了宪法学说具有存在的理由。第三,资产阶级就在共产党内。

[11] 参见许崇德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876页:至于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虽然反映了极‘左的路线和思潮因而很不完善,但从本质上讲,这两部宪法还并没有失去社会主义的属性 进入专题: 宪法学说 。一般说来,在宪法制度、宪法思想和宪法学说三者之间,应该是先有宪法制度,后有宪法思想,在有了宪法思想的基础上,才能发展起宪法学说。

在1957年,党的八届三中全会(扩大)作出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是社会主义主要矛盾的错误估计。2.蒋碧昆《毕奋宪法文丛(上卷)》,《新中国宪法史与我的教研生涯(代序)》,武汉出版社2006年7月版,第1页。

任何时期的宪政建设及其宪法学说,在这个民族的宪政史和宪法学说史上,都必然有它特定的地位和独到的思想、文化价值。由于陷入极左泥坑的宪法思想还未能从极左的错误倾向中走出来,导致急欲走出极左错误困扰的宪法学说仍然不能从此前一贯的注释性思维或解说性思维中摆脱出来,迟迟不能回归学术性的规范性研究,甚至继续以政治性宣传的形式出现在世人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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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程度上,两者的区分具有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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